昆山砍人案事件结果: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撤销案件!
昆山砍人事件 这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 应该很多人都听说了这个事件
事件发生在昆山 醉酒驾车的刘海龙驾驶宝马车到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
那时 车上除了刘海龙还有3个人 (一名男性 2名女性) 到路口的时候 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
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 所以 就发生了争执
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 经同行劝回车内后 刘海龙又突然下车 上前踢打于海明
之后 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砍刀 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 击打中 砍刀甩脱 于海明抢到砍刀
在和刘海明的争执中 捅刺刘海龙腹部 砍击右肩 刘海龙受伤到跑向宝马
于海明继续追砍 没砍中 之后 刘海龙跑出去 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 取出刘海龙手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达现场后 于海明主动将刘海龙手机交给民警 (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 倒在离宝马30米左右的绿化带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种案件 在以前 于海明肯定是要判刑的 而现在这样的结果 说明法制进步了 比以前考虑的更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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