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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发布“南极光计划”探索黑灰产治理新思路

短视频、直播等移动互联网新兴行业催生了营销新形态,也伴生网络营销新问题。随之而来出现了各种寄生于平台的恶意营销外挂软件,不仅严重破坏平台生态,其衍生的整个黑灰产链条更是影响整个互联网生态的规范发展秩序。

“打击恶意营销外挂软件及其黑灰产链条,除了已有的技术防控以及刑事打击外,还可以从民事、行政投诉等角度进行创新探索,从源头遏制外挂软件的产生”,12月20日,在北大E法论坛——平台治理·恶意营销外挂软件的“攻坚战”上,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技术公司、以及行业专家学者等就打击平台外挂,加强平台治理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

群控外挂产业化

外挂软件开发商恶意营销的外挂软件,行业又称“群控软件”。因其可以通过一个系统,批量控制几十台、甚至上百台手机同时对平台发起攻击,故被称为“群控”。而其“恶意营销”,是指这些外挂软件开发商基于Xposed、substrate等技术框架,通过向APP的进程空间注入控制等模块,对APP的功能和界面进行修改、添加了平台没有的恶意功能,实现虚假刷量、薅羊毛等网络黑灰产。

“全球虚拟定位添加附近人”功能,可以实现手机任意定位到某个地方,自动抓取周围用户ID信息,自动发送好友申请指令。“摇一摇”功能,可以设置时间间隔,自动向微信服务器发送摇一摇指令,自动获取周围微信用户信息、批量发送好友申请指令。除微信外,还可以实现“自动点赞”、 “自动模拟人工养号”、“自动送作品上热门视频”、“批量加好友”等抖音营销功能。

“群控软件”大都打着“智能营销”的旗号,宣称通过模拟点击实现加好友、评论、发动态等批量化操作,支持微信、淘宝、抖音、陌陌、Facebook、Twitter等APP营销。据反欺诈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当前市面上活跃的营销外挂供应商有20余家,除群控、云控、箱控等设备的不同,实现的功能基本上大同小异。

“目前,恶意营销外挂软件的产业已经规模化、生态化。而且,经过多年发展,恶意营销外挂软件牵连的黑灰产业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上游供给攻击物料,包含身份信息及IP、账号等网络资源,下游团伙利用渠道资源,辅助变现及洗钱”,该实验室负责人在会上指出。

多种路径强打击

对于平台来讲,恶意营销外挂软件是寄生地位。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纵洋表示,这种外挂软件是寄生平台“抽血式”发展,既违反平台规则,破坏平台生态健康,还会侵害其他平台参与者的利益、损害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

反欺诈实验室负责人补充到:“恶意营销攻击,往往需要伪装正常用户,而互联网场景需要实名认证的要求,催生了个人身份证、网络ID等个人数据贩卖产业的发展。而且,不法分子不用恶意营销外挂软件可以低成本的发出大量营销内容,对于正常互联网用户来说,意味着大量的骚扰及诈骗风险”。

通过恶意营销外挂软件,不法分子可以低成本对平台发起大量攻击,消耗平台提供给正常用户的资源。通常情况下,平台会对恶意账号和行为进行封禁,而识别和处置这些恶意账号和行为,对平台来说是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据了解,一直以来,各大平台对这类外挂软件及牵连的黑灰尘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对于使用外挂软件的账号,平台发现后一律封号。同时,针对账号源头类黑灰产,微信平台开展“死水行动”。2017年死水行动上线以来,微信的恶意注册量明显降低,2017年底明显下降,降幅达到50%,存量恶意号总量降幅达到60%-70%。

“对于这类恶意营销外挂软件,平台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等途径打击”,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丹丹认为,目前从群控行为的性质来讲,恶意营销外挂行为可以归入四个罪名当中,包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同时,周丹丹认为,配合刑事打击,平台还可以寻求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打击路径。行政投诉方面,平台可以向文化执法大队、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生态治理新模式

当前形势下,对于恶意营销外化软件的打击,各大平台大都注重技术打击和刑事打击,而忽视民事、行政打击的力量,导致大量黑灰产,尤其是灰产行为逍遥法外。

为解决上述痛点,从源头上打击外挂软件,微信平台通过生态诉讼,以不正当竞争诉由起诉恶意营销外挂软件开发商。今年6月,国内第一起因开发和推广微信外挂而被高额判赔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数据精灵”外挂软件破坏了微信的商业模式,加重微信的运营负担,破坏微信软件运营之稳定性,并加大微信运营服务的成本投入,构成不正当竞争。

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诉武汉骏网不正当竞争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销售的群控软件,针对微信批量营销功能的行为将存在流量造假,欺骗、误导微信用户,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微信生态以及互联网的竞争秩序,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宣传、推广群控软件。

法院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本质是利用规模化、自动化的群控技术向广大微信用户发出大量好友申请和营销信息,使得微信用户处于极度泛滥的营销信息轰炸中,必然会降低微信用户的用户体验,严重损害了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微信用户还可能被群控系统操控的虚假微信用户及其提供的虚假营销信息欺骗,对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认为,从法律规制角度来讲,对于这类恶意营销外挂软件,用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从加大法律责任角度来讲,恶意营销外挂软件的下游欺诈、虚假刷量等行为,也应该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会上,腾讯公司还正式发布国内首个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查处打击网络黑灰产的系统化行动方案——“南极光计划”。据了解,南极光计划”依托腾讯内部三大反黑灰产实验室,天幕、防水墙和举报中心,综合治理寄生于平台生态系统上的网络黑灰产的专项治理计划,旨在保护平台经济参与各方主体的权益,维护平台内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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