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减轻精神压力原则。从社会角度看,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的捐献和接受,是爱心人士通过爱心平台,将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血液、造血干细胞、器官等)无偿捐献给社会上另一群需要挽救的人,捐、受双方并不知晓对方的任何信息,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双盲原则”。
例如,我国一著名歌手不幸去世,家人根据她的遗愿,捐出了她的眼角膜。但因在捐受过程中未能遵循“双盲原则”,其中一名四川小伙得知自己接受的角膜来自这位歌手时,感到“压力大”,医生甚至认为会影响到病人康复,其家属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
戴安娜王妃遇车祸不幸身亡后,捐献出多个器官组织,为8名患者带去希望,但受捐者没有“我身上有王妃的器官”的负担,因为戴安娜王妃的器官捐给了谁,连手术医生都不知道,他们只了解“那天,我的一名移植患者与计算机分配系统里的器官数据相配成功,没人知道是谁捐献的”。
苹果公司前CEO乔布斯曾接受过肝移植,捐献者的信息也是严格保密的,绝不会产生“小老百姓救活大人物”之类蜿蜒曲折的故事。
其二是抑制人性之恶原则。捐献器官和接受器官是一个人一生中的重要节点,或是人生中一个瞬间。然而,接受者和双方家属在人生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防止在移植手术后因当事人思想情绪的变化而带来可能的风险,把好事做好,就要有约束人性之恶的制度设计。
几年前,新华社题为《骨髓库志愿者被公开点名“逼捐” 谁来保护捐献者的隐私》的报道,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故事。因为事先泄露了捐献者个人信息,但捐献者因某些原因不能实施捐献,与之配型成功的患者家属使用不当手段“逼捐”,引发质疑和争论,发人深省。
再则,所有供受双方信息若不加隐私管理,可能会发生供者捐献后,发现双方经济条件差距较大,受捐者心存感激,帮捐献者一把,甚至捐献者明里暗里向受捐者索财现象。这已经背离了“捐献”的初衷,若长此发展下去,双方都会不胜其扰。
保密意识还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器官买卖,因为供方情况复杂,层次不一,这一规定尤显重要。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但是,捐受双方是不是绝对不能见面呢?不是的。因为这项事业还在发展阶段,很多民众还不知道捐献的程序和内容,因此管理机构可以有选择地经双方同意,出于弘扬善举、普及知识的目的,在一定场合组织捐受双方家属见面,让公众了解捐献者的无私奉献,受捐者的康复状况,利于用这种正能量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不断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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